01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案号 | (2023)沪73民终1070号 |
当事人 |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 深圳市中顺和盈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 海南亨享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裁判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案由 |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02案件简述
玄霆公司就《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享有著作权,主张该游戏中【连续动态画面中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属于具体的表达,且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研发、推广、运营的《火柴人觉醒》有对此部分内容进行“换皮使用”,故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单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认定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需要赔偿330万余元。
诉讼请求 |
1.判令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玄霆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运营、宣传和推广侵权游戏《火柴人觉醒》,销毁侵权游戏的所有版本; |
一审法院判决 |
1. 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3. 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玄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31万元; 4. 驳回玄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注: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03案件观察
Q1: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A1:(1)可以,但要区分该部分内容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但可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2)故在侵权对比(注:需排除公有领域表达、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时,也应当仅限于游戏规则的客观表现,而非抽象出游戏规则进行对比。
Q2:玄霆公司主张《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连续画面中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A2:(1)因为其仍属于思想范畴,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2)此外,法院将此部分内容所客观呈现的静态画面进行对比,虽然基本相同/相似,但从连续动态画面的角度来看,其所占比例也并非很高,故也并不构成视听作品意义上(画面表达)的实质性相似,亦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Q3: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的《火柴人觉醒》抄袭了玄霆公司的《斗罗大陆:武魂觉醒》哪些游戏玩法规则?
A3:(1)游戏玩法:解锁条件、页面布局、特殊数值、称呼(2)游戏人物、技能描述及数值:等级上限、职业定位、属性、技能顺序(3)游戏功能:人物培养功能、人物进阶习得技能、魂技称呼(4)游戏规则:也即各种基本相同的规则表述。
Q4:为何大量抄袭游戏玩法规则,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价?
A4:(1)因为大量逻辑自洽、相互协调的游戏规则集合是给玩家带来游玩体验的重要基石,但该部分内容却无法充分通过著作权途径予以保护(2)前述游戏规则集合是游戏开发中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部分,也是获得玩家青睐的重要竞争优势。综上,故存在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价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Q5:本案中,单独适用反法第2条(一般条款)予以侵权认定的论述理由?
A5:(1)大量抄袭游戏的玩法规则,使得游戏体验高度近似,必然会挤占玄霆公司在同品类游戏中的市场份额与商业机会,使得玄霆公司的利益受损。(2)涉案游戏是一款卡牌游戏,多样的游戏玩法、详尽的规则描述、均衡的游戏数值是吸引并保证玩家持续游玩的重要因素,为此开发者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予以研发、测试;而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对上述游戏核心内容予以照搬后简单更换剧情、画面、表述方式并运营侵权游戏的行为节省了其玩法规则设计及测试上的大量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直接攫取了玄霆公司基于其游戏玩法规则本应享有的竞争优势,无疑背离了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3)若放任此类行为的发生,将严重打击游戏行业经营者研究设计玩法规则的积极性,致使游戏玩法单一化,破坏游戏行业整体有序创新发展。
04小结
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其核心还是看其客观表现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本案中,权利人所主张游戏画面中的“结构、顺序、组合”虽复杂、具体,但其本质仍属于思想范畴,故无法通过著作权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法院就大量抄袭游戏玩法规则的行为,单独适用反法第2条(一般条款)认定了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裁判原文的论述来看,其中有个不可忽视的判断要件,也即该抄袭行为会使“玩家获得高度相似的游玩体验”,因为这是导致权利人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减少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