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发承包双方于签署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就原合同的基础上签署《补充协议》,另行对工程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洽商变更等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补充,合同不存在实质性变更,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参考案例】案件名称:遵化市天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号【案情简介】2008年1月左右,新华公司与天之润公司就遵化市天之润北台城中村改造三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可知,外观设计本身的载体是产品,出于工业生产、市场流通的需要,产品具备一定功能成为先决条件。一件外观设计产品通常兼具装饰性和功能性特征,而不同的产品、不同的时期,其装饰性和功能性的占比度均不同,两者呈现出协调统一的关系。功能性特征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正当性,外观设计功能性特征是否应被排除在学术界也引起过不同的探
2023 年为网络微短剧爆发式增长的一年,微短剧凭借“短、快、爽”等特点,迅速吸引观众眼球,热门微短剧的话题度一度超过很多横屏长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数据的显示,2022 年微短剧上线备案数量达到 336 部,同比增长214%,而 2023 年这个数字更是持续增长到 584 部 。微短剧的爆发式增长迅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力、技术和投资,并形成了独特的产业链。但微短剧发展初期,监管政策缺乏,微短剧一度处于“野蛮生长”阶段,为了获取流量,部分微短剧的制作方、出品方倾向于在微短剧中注入血腥、暴力、色情等
虚拟偶像是指以绘画、动画、CG等形式构建的,在互联网等虚拟环境中进行偶像活动的仿真偶像。近年来因虚拟偶像产生的法律纠纷和舆论争议频繁走入大众视野。尤其在2024年,苏州互联网法庭、杭州中院分别对“首例虚拟主播形象损失纠纷案”“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宣判,更是引发业界对虚拟偶像人格权、知识产权和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议题的深入探讨。本文将从虚拟偶像的种类和发展出发,对虚拟偶像相关的人格要素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问题,作出初步探索。一、虚拟偶像的演进和种类(一)虚拟偶像的诞生和发展“虚拟偶像”一词最初
01案件信息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沪0115行保2号申请人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某裁定日期2024年03月24日案由诉前行为保全申请02案件简述陈某应招募参加米哈游公司《崩坏:星穹铁道》游戏内测,且签署了相应的保密协议。但陈某却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的多次内测过程中,擅自使用自行携带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画面进行了拍摄、录制,并将相关内容保存在自有设备中,且曾多次向他人披露该信息内容。米哈游公司认为游戏测试中尚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