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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眼观察丨商业秘密如何保护与管理

来源:盛炯

 商业秘密奠定一家半导体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需要一家企业自行通过内部管理机制予以高质量保护。如何建立好这样的管理保护机制,是值得所有企业深入思考并最后予以实施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首先规定了任何人都不得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其他单位、个人侵犯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该条还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即在要求其具有秘密性及价值性的同时,也要求权利人自身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从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才能使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方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通过物理、技术等手段进行保护,避免发生盗窃侵入等不当手段的获取;

(2)与第三方签署合适的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和要求; 

(3)对员工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教育,并也明确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能采取相关保密措施,则可能使得相应信息在法律上不再被认可为一则商业秘密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企业内部的保密管理制度可以首先从工作场所、保密对象及文件的明确标识开始。对于特殊的工厂车间、研发区,可以设置限制进入标识,并设置关卡、门卫、电子监控及人员登记制度,控制监视出入人流,并进一步对进出人员施行禁止带出任何文件、材料和工具等措施。而对于涉密文件、材料、物件和邮件,应明确标识为商业秘密甚至采取标识分级并建立登记制度,所有涉密文件放置在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及系统中并交由专人看管、限制查阅复制。对于涉密计算机系统,同样可以设置专门的保密设施及场所、限制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禁止存储设备连接等。

 签订详细完善的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商业合同中加入详尽的保密条款是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所应采取的最重要的法律措施,相关协议可以首先确定保密信息的具体范围及其保密性,使其在获得债权保护的同时也可以确定得到公法上的承认和保护。明确有效的合同条款还能进一步明确划定义务方的责任,约定具体的保密方式、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签订这样的保密协议可以更好地确保合同的效力,且也能在纠纷发生时成为已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直接证据。还可考虑尽早地——例如在启动相关商业谈判之初——就与所接触的第三方签署此类保密协议,以确保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尽可能广,在谈判期间对方也就需直接对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而对于所接触到的对方的保密信息,也应该严格按照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予以保管,相关合作、谈判结束或终止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保密资料返还权利人或予以销毁,不留任何复印件,以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除与第三方外,企业与员工也应在相关员工入职时就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对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尤其是与高概率可能经常接触到企业保密信息的涉密人员,例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研发人员、关键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此外企业还应通过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合规体系、培训、具体商业事项中的保密条款等对员工明示详细的保密规范和要求,并保证相关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执行。在员工离职时,应明确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所有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对于新入职的核心员工,还应做好相应的入职审查,确保相关员工不违反任何竞业限制合同、保密协议及任何保密义务,提醒其可能存在的前雇主的商业秘密,明确告知其不能在今后工作中使用和披露相关信息和材料等,这些都将确保企业不构成是在“明知或应知”相关前员工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最后,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在职员工的保密意识、加强相关培训及法律知识宣传也是重要的一环,时刻提醒员工商业秘密对企业运营的重要性并强调违反商业秘密义务所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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