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聿眼观察丨民法典时代的遗产管理人

来源:吴晓丽

20232月,朋友圈被上海独生女把自己告上法庭的新闻刷屏。

202312月,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离婚,上海88岁独居老人将300万遗产赠与水果摊主两则新闻冲上热搜。

 

现实中,老百姓还有可能面临的以下难题:

孤寡老人离世后,遗产谁来管理?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老人突然离世,留下大量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债权人该去找谁?

 

以上案例表明,遗产处理困境长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时代的遗产处理大多由继承人自力完成,因没有可参照的程序性指引,也缺少专业辅助,遗产处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一方面遗产分配效率低下,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存在部分继承人隐匿遗产等情形;另一方面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履行的债务,则其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

 

同时,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私人财富的增加,遗产的数量及种类激增,围绕遗产保管、债务清偿等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在此情况下,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弥补了上述法律问题上的缺漏,从而妥善管理、分割遗产,保护、平衡继承关系当事人及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2021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民事责任和有权获得报酬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

 

2024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可操作性。

 

本文从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适用情形、选定遗嘱执行人的考量要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帮助您了解遗嘱和遗产管理人制度,提前安排和规划家族财富,选择适合自己的家族财富规划方案,从而达到既然规避纠纷的发生,又能最大化实现财富传承之目的。

 

一、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解读: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清理、保管、主持分配的主体。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继承人>全体继承人>民政部门或村名委员会,其中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解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这也体现了法律一贯的权责对等原则。

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并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只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拥有管理、处分、分割遗产等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出现,认为遗产管理人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此处讨论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仅指遗产管理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为管理、处分、分割遗产之目的而享有的独立诉权,遗产管理人为自己之利益的诉权不在讨论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解读:《民事诉讼法》明确: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时的原则为“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该原则从遗产保护出发,便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有利于各继承人、债权人和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一般规定,即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与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相同。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20201229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主动申请变更成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依申请成为被执行人。这同时也印证了上文的遗产管理人具有独立诉权的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不应当执行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遗产管理人也不应当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二、指定遗产执行人的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

 

随着人们财富的积累,遗产纠纷越来越多,遗产继承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实践中常见的关于遗产范围的争议、继承人身份争议,以及遗产无人继承等情形,都可能影响遗产的顺利分割。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可以保障遗产继承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前定立遗嘱并指定遗产执行人,遗嘱生效后,遗嘱执行人有权按照遗嘱人意愿来执行遗嘱内容,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指定遗嘱执行人适用于以下情形:

 

1、遗产范围较为复杂的情况。近几年的遗产案件中,遗产愈发呈现多样性、复杂性、涉外性等特点。特别是对于众多企业主来说,除了遗产种类繁多之外,债权债务关系也较为庞杂,且涉及金额较高。因此,若要实现财富的顺利传承,首要工作需要确认和梳理债权债务关系,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如果此时继承人无法知晓所有遗产范围和保管情况,或者缺乏相应的遗产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一旦出现债务无法得到及时偿还的情况,极易引发债务连锁反应,最终必然导致遗产遭受重大损失。在遗嘱中指定对遗产情况较为熟悉且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一人或者多人作为遗嘱执行人,确保在继承发生后及时确定遗产和债务的范围,保障当事人生前债务可以进行有条不紊地清偿。也能有效避免遗产有可能面临的被隐匿、被转移、被处分的不利后果。

 

2、遗产中涉及境外资产情况。关于遗嘱中是否需要指定遗嘱执行人应当参照遗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比如,遗产若是位于香港,如果需要根据香港法办理继承事宜,那么根据香港《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的规定,香港处理这类遗产继承时,并非直接确认继承人资格,而是经由法院先确定符合条件的遗产管理人资格,继承人没有权利直接管理和处分遗产。因此,这一点与大陆继承法律规定不相同。所以,如果能够在遗嘱中提前指定遗嘱执行人,那么香港法院可以据此授予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之身份认证,从而更好地实现被继承人生前之遗愿。

 

3、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因此,如果独生子女的父母死亡时,若祖父母、外祖父母尚在,则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参与继承,即遗产“向上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后去世,其子女(叔伯姑舅姨)有权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该遗产包含独生子女的父母的遗产份额,即遗产“从旁继承”。甚至,还可能会发生代位继承,独生子女的父母的遗产有部分份额还可能会转移到叔伯姑舅姨的子女名下。如此下去,错综复杂。因此,只有通过立遗嘱,父母将全部遗产指定给独生子女继承,独生子女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4、希望继承的财产仅归子女一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除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时已经结婚,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子女一方继承的遗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独生女继承2亿元后被离婚一案中,因独生女的父母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突然死亡,该独身女父母九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原则上很有可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孤老、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等情况。为了防止遗产遭受损失,也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其他财产权利人的利益,建议该类人士在意识清醒时提前定立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上海独生女宋颖因母亲猝然离世,父亲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她作为父亲的法定监护人,只能将父亲告上法庭,这个案子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有宋颖一人。换句话说,这是一场宋颖自己与“自己”的诉讼。

 

上海88岁独居老人生前与没有血缘关系的水果摊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遗赠抚养协议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高度对抗的家事司法实践充分说明:未雨绸缪为自己做好意定监护以及遗赠扶养的法律安排,捍卫自己的自由和尊严,也也更好的实现财富的意定传承。不论是意定监护文件,还是意定传承文件(如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信托协议等),最好都通过公证文书的方式来呈现,这是对当事人最负责的建议。

 

三、选定遗嘱执行人的考量要素

 

实践中,多数遗嘱人会优先选择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具有血亲关系的继承人担当遗产管理人。如果遗产涉及公司股权、较为复杂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事项,建议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士担任遗嘱执行人,发挥各自业务特长和行业优势。如果设有多位遗嘱执行人,可根据各自的职责、立场进行分工,彼此协助,互相监督,共同管理和实现当事人的传承规划。

 

随着近年私人财富的不断增加,遗产的数量及种类激增,遗产中涉及公司资产、境外资产情况较多,选择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和人士担任遗嘱执行人,除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财产传承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之外,能同时确保继承开始之后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管理不受影响。

 

结语:

虽然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刚刚萌芽,但是不难看出该制度对我国继承家事领域、不动产登记领域、普通民商事领域、执行领域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全面深入的学习了解遗产管理人制度,更有助于今后我们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同时我们也相信遗产管理人制度当中的诸多空白也将逐步得到填补,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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