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聿格游戏丨销售游戏脚本,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陈越飞

01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渝01民初677号 

当事人

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一)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二)


广州游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裁判日期

2021年04月09日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02案件简述


手机游戏“一起来捉妖”由重庆腾讯公司、深圳腾讯公司(原告一、原告二)公司共同开发、运营,该游戏是腾讯公司首款AR探索手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游顺公司(被告)经营的“叉叉助手平台”包括叉叉助手网站、叉叉IPA精灵手机APP(IOS系统)等内容,其主要经营行为是为各种手游(含涉案游戏“一起来捉妖”)提供游戏脚本并让用户进行付费下载安装。


通过游顺公司提供的脚本,手游用户无需花费过多时间即可快速完成游戏成就,其手段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定位”“自动捉妖”“自动敲鼓”等涉案游戏中并未设定但却明确禁止的行为。此外,游顺公司还对其经营的App大肆宣传推广,并提供有偿下载服务进行获利,甚至还会影响手游用户无法正常登录涉案游戏进行实现官方渠道充值。


重庆腾讯公司、深圳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游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000万元、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最终经法院认定,游顺公司销售脚本获利的行为,破坏了涉案游戏的经营模式,破坏了游戏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游戏经营者和游戏玩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全额支持了1000万赔偿的诉请。

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叉叉助手平台向用户提供针对“一起来捉妖”手机游戏的脚本程序及宣传推广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通过叉叉助手平台为“一起来捉妖”手机游戏提供游戏脚本程序的运行服务;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原告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人民币1000万元;

4.判令被告在新浪、搜狐、网易网站以及其运营的叉叉助手网站的首页顶部通知栏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消除影响;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

2.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本案涉及的部分案件事实涉及刑事审判,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法院判决

1.被告广州游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利益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对“一起来捉妖”游戏相关脚本程序的推广和传播,彻底删除在“叉叉IPA精灵”微信公众号、叉叉助手官网(XXXX)以及其官方微博中所有关于宣传和推广“一起来捉妖”游戏外挂脚本的公告、文章和关于叉叉助手交流群的相关信息;彻底删除和下架叉叉助手APP(安卓版)、叉叉IPA精灵iOS版中所有关于“一起来捉妖”游戏的外挂脚本。

 

2.被告广州游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续五日在腾讯网、“一起来捉妖”游戏官网和叉叉助手官网首页显著位置,以及叉叉助手微博、叉叉IPA精灵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两原告带来的影响。

3.被告广州游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万元。

 

4.驳回原告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03案件观察


Q1:本案中认定游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是
A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十二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也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Q2:为什么提供外挂脚本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可责性?
A2:1)对运营方而言,干扰了正常的游戏运行环境秩序破坏了涉案游戏的经营模式2)对玩家而言,破坏游戏平衡性,损害其他玩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游戏体验3)对游戏市场而言,类似的脚本程序的破坏性会打击正版游戏开发者、运营者的积极性,减少游戏盈利,降低整个游戏市场的产出效能和打击他人的创新积极性,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游戏市场领域商业道德

 

Q3:本案被告主张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要求中止审理,为何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A3:因为刑民交叉问题程序处理前后的判断表示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所调查的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案件是否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如是属于同一事实/法律关系,且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则是“先刑后民”,否则即可“刑民并行”游顺公司涉及的刑事罪名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调查的主要事实在于所提供的程序、工具本身是否有侵入、非法控制等非法性的技术性问题(含犯罪情节、犯罪金额),故与本案的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事实并不相同;前者系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计算机系统完整性、安全性不受侵犯,后者系保护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等利益,故亦不属于相同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并不具有中止审理的必要性。

Q4作为侵权方,收到律师函通知后,如何正确应对?
A41立即停止侵权,并保留相关行为证据证明(比如:保留外挂、脚本程序下架的直接证据);(2)二次推广、文章宣传(比如:运营的微博下答复玩家单独加入外挂群、官网保留宣传外挂脚本的文章)行为也要及时清理,否则可能会被对方举证认为侵权仍在持续、构成二次侵权。

 

Q5:非同行业经营者,是否一定不构成竞争关系?
Q5:否定的。在本案法院认为:在新的经济模式特别是网络环境下,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经营者,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而本中游顺公司通过游戏脚本寄生于涉案游戏的行为,使得与重庆腾讯公司、深圳腾讯公司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存在此消彼长的损益关系。


Q6本案中,为什么被告主张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未获得法院支持?
A6: 因为避风港原则”也即“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对信息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本案中的被告其并非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提供了一种软件(叉叉助手系列手机软件,非法辅助脚本得依托该软件才可运行)以使用。故无法适用。


Q7法院全额支持1000w赔偿的理由/计算依据是什么?
A7游戏玩家在游顺公司购买“原力值”可用于兑换非法辅助脚本,故通过估算游顺公司就“原力值”的销售金额即可确定获利。“原力值”与人民币的换算汇率是10:1,通过脚本人气值的1%(酌定)预估为销售次数,故销售获利=原力值/10*脚本人气值1%。最后按照此公式计算所有各个非法辅助脚本的侵权获利金额并相加即可(脚本数量过多,粗略计算统计证明侵权获利远超原告诉请金额即可),得出获利金额已经超过1000w以上。故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04小结

游戏外挂、游戏脚本都是游戏作弊程序的一种。游戏玩家往往对游戏作弊程序都一律泛称“外挂”,所以导致实践中对外挂、脚本存在概念上的连用、混用,一般未做刻意区分,但实际上有着本质区别。游戏脚本一般不涉及对游戏本身数据上的修改,相当于帮助玩家“偷懒”,使得玩家可自动处理批量操作、常规的任务指令;而外挂通常会涉及对游戏本身数据、内容上的修改、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相当于可使得玩家成为“无敌”状态,可实现无限血量、无限弹药等不可思议的功能。就本案而言,无论从原告诉请、侵权举证分析来看,其实都是针对“销售游戏脚本”这一行为,主张其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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