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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眼观察丨在网络上公布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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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上海某中学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男学生并被晒出涉及二人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帖子一经发出便在网上被广泛传播,引发网友热议,甚至一度登上热搜榜首。社交平台上涉及此事的话题,阅读量也早已破亿。然而,面对这样巨大的流量,不少网友提出女教师丈夫吴先生的这种行为是否也已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我们要明白何谓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里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


关于私人生活安宁,即自然人安定宁静、不受骚扰的生活状态受法律保护。私人生活的安定宁静是自然人获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础。私人生活安宁权旨在保护自然人享有的安稳宁静的私生活利益,从而实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因此,其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刺探、侵扰、泄漏、公开他人的私人生活。任何的非法跟踪、窥探、在他人信箱中塞满各种垃圾邮件、电话骚扰等,都可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关于私密信息,即主观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具有私人利益性、个体识别性的信息。只要这种隐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谈话隐私、个人经历隐私、病史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个人爱好等有关个人生活的隐私。包括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其次,构成隐私侵权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可知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通常有以下4个构成要件。


1、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侵权人在泄漏他人隐私时,主观有侵害他人隐私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比如实施了监听、监视、刺探、干扰、披露、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

3、产生了损害后果。即公开隐私内容产生了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精神痛苦的损害结果。

4、产生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在网络空间转发或公开聊天记录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犯隐私权?


第一步,要看是在哪里曝光的聊天记录?

如果将聊天记录曝光在微博、抖音等对公众开放的社交媒体上且聊天记录的内容涉及他人的隐私,那么看到聊天记录的人会很多,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可能。但如果只是将聊天记录曝光在特定几个人之间,比如家人群。通常家人群里就几个人,大的家族群也就只有十几个人并且处于一种封闭不对外开放的状态,无关的外人无法加入。那么这种情况就比较难定义成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第二步,要看曝光的聊天记录内容是什么?

一般来说,大家常在网上曝光的聊天记录可分为四大类,分别是个人间的私密聊天记录、涉嫌他人违法犯罪的信息、他人不为人知的道德瑕疵、有关他人的负面信息。

个人间的私密聊天记录,就比如某女网红曾曝光与某富二代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展示出男富二代对女网红的热烈追求。该聊天记录一经曝光便引起全网热议,该富二代“霸道总裁”的人设也因一句“想你的夜”轰然倒塌并遭受广大网友的调侃。其实对于参与聊天的双方而言,聊天对话空间已经构成了虚拟的私密空间,因此聊天的内容无论是互诉衷肠、甜蜜情话、还是相互指责、斗嘴、责骂,都仅在当事人之间输入及输出。也即个人之间的私密聊天内容,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


 


涉嫌他人违法犯罪的信息,就比如都某某曾通过网络长文、聊天记录截屏等方式爆料某知名男艺人吴某某私生活混乱、涉嫌强奸、侵犯未成年人等信息。在这种情形下,若信息属实涉则可认定为举报行为,并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为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如给予犯罪嫌疑人隐私保护、蒙蔽公众,势必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所以若他人涉嫌违法犯罪,如吸毒、偷税漏税、侵害未成年人、强奸、嫖娼等,由于已经侵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举报人对此予以曝光,是正当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当然,如果举报不实,或故意编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也构成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甚至可能构成诽谤罪。

他人不为人知的道德瑕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道德瑕疵;另一种则是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仅为私人失德。第一种情形包括公众人物“诈捐”、论文抄袭等,该情形涉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学术规范的违反,因此应当赋予公众合理的监督权力,而不宜予以隐私权的保护。第二种情形则是关于个人失德,例如第三者插足、“劈腿”传闻等。在尚未侵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下,宜在一定范围内对于该等失德者进行批评和谴责。但是,如将该等信息直接公之于众,促使不特定的公众对于失德者予以嘲笑和网暴,则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则可能构成对于失德者隐私的侵犯。

 有关他人的负面信息,就比如歌手霍某的前女友,除了曝光与霍某之间的情感纠葛外,还将霍某与他人的群聊记录曝光,其中也涉及他人的观点表达,最终导致其他群友被人肉及网络暴力。自然人于特定的聊天空间中、面向自己信任的人私下发表对他人、他事的负面评价,并无法预见信任的人有朝一日会将这些聊天内容对外公布。如果允许被任意将聊天内容、聊天群的对话内容截屏公之于众,可能造成公众误读,或者造成对于第三方的误伤。而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负面性在于,信息传播极快、传播范围极广。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吃瓜群众往往基于单方爆料而义愤填膺,爆料的后果往往是引发网络暴力。因此,有关他人的负面信息、聊天截屏等,构成他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

 

现在,让我们回到文章开头的女教师出轨案,由于案件中的男学生已年满16周岁并且不存在女教师胁迫男学生的情形,故其丈夫所曝光的聊天记录不属于涉嫌他人违法犯罪的信息,而属于揭露他人道德瑕疵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若后续女教师与男学生因网络曝光而遭遇实质性的伤害,那么发布信息的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若在网上不当曝光聊天记录,构成隐私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还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则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以及500元以下罚款。如在曝光聊天记录、侵犯他人隐私的过程中,还有严重的侮辱诽谤情节,则行为人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今,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的兴起逐渐打破了时间和空间对信息传播的限制。然而,当我们在享受社交媒体带来的便利时,也要警惕那些超出合法边界,极易构成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希望各位维权者都能理性维权,各位吃瓜群众都能理性吃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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