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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落地:仿制药企如何规避专利悬崖风险——药品专利保护与仿制药博弈的法律逻辑

作者: 傅玲 / 发布时间: 2026-09-24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Bolar例外、专利期限补偿——这些制度如何影响原研药企业与仿制药企业的竞争格局?本文结合最新司法判例,深度解析药品专利领域的关键法律问题。

一、药品专利保护的制度框架

中国的药品专利保护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精细的演进。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已从单一的"专利授予+侵权救济"模式,演进为"基础专利保护 + 专利期限补偿 + 专利链接机制 + 数据保护 + 强制许可/Bolar例外平衡"的复合型制度框架。这一框架试图在激励原研药创新与促进仿制药可及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1、基础专利制度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药品专利保护的根基,与其他技术领域适用同一套专利规则,但具有特殊规定:

可专利客体:药品的产品专利(化合物、组合物、制剂)、方法专利(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方法)、用途专利(新适应症、新给药途径)均可获得保护。

授权条件: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Bolar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进行药品注册申报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75条)。这是仿制药上市审批与专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

2、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PTE)

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旨在弥补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

适用对象: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

补偿期限: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制度功能:弥补因漫长的临床试验和审评审批程序导致的专利有效保护期"缩水"问题,激励原研药创新。

3、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2021年《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建立,是药品注册审批与专利保护之间的程序衔接:

专利信息登记:上市药品目录集(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药品专利信息。

专利声明制度:仿制药申请人在提交上市申请时,须就相关专利作出四类声明(一至四类,类似于美国的Paragraph IV认证)。

纠纷解决程序:化学药设置9个月等待期,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此期间向法院起诉或请求行政裁决;生物制品与中药设置不同规则。

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给予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

4、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虽然严格意义上不属于专利法范畴,但与专利保护形成互补:

保护对象: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的注册申报数据、在中国境内首次申请的生物制品数据等。

保护期限:创新药6年;改良型新药部分情形3年;罕见病用药、儿童用药、创新疫苗等视情形延长。

制度功能:在专利到期后,阻止仿制药企业直接依赖原研企业的临床试验数据申报上市,形成"数据排他性"保护。

5、执法与救济体系

司法保护: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包括诉前禁令、侵权赔偿、惩罚性赔偿(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按赔偿数额的1-5倍计算)。

行政保护: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责令停止侵权。

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等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六章),但药品领域实践中极为罕见。

6、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衔接

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我国作为WTO成员须遵守。

RCEP、CPTPP等:我国加入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药品知识产权条款,对国内制度产生一定影响。

这些制度相互关联、彼此制约,形成了一个精巧的平衡机制。

二、专利链接诉讼中的关键争议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阿斯利康与某仿制药企业专利侵权纠纷案(2026年一审)的判决,为专利链接制度中的三个核心争议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案件背景

在某专利链接诉讼中,某仿制药企业曾针对涉案专利作出4.2类声明(主张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阿斯利康据此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该仿制药企业承诺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不寻求仿制药上市,并将声明修改为3类声明(承诺在专利期限届满前暂不上市)。阿斯利康基于该承诺撤回了诉讼。此后,相关仿制药获得上市许可并进入多地药品采购平台,部分地区发生实际销售。阿斯利康再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争议一:"暂不上市"承诺的约束力

仿制药企业在专利链接诉讼中作出的"暂不上市"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法院的答案很明确——承诺一旦换取了对方撤诉,就不能在后续程序中被轻易抛弃。这不仅是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整个专利链接制度可信度的需要。

争议二:规避设计的认定标准

仿制药企业能否通过调整部分参数来规避专利?法院没有只看最终数值,而是从技术方案的本质出发进行判断。"规避设计"必须是实质性的技术改变,而非简单改变计算口径。

争议三:药品挂网是否构成"许诺销售"

法院认定,仿制药在多个省市采购平台成功挂网并显示交易状态,已经构成向市场释放供货信号,不属于单纯的"上市准备"。

三、仿制药企的合规策略

对于仿制药企业而言,在充分运用Bolar例外和专利挑战机制的同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1)专利声明必须真实、准确。4.2类声明(主张不侵权)需要建立在充分的技术分析和法律评估基础上,而非简单的战术性声明。

(2)上市节奏的把控至关重要。在专利诉讼尚未完结的情况下,过早的商业化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侵权,导致惩罚性赔偿。

(3)技术规避设计需要法律与技术团队的深度配合。仅靠调整参数或更换辅料来实现"形式上不侵权"的策略风险极高。

四、药品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这些变化意味着什么?

首先,合规体系建设不能再停留在"纸面合规"——需要从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培训到内部审计形成闭环。

其次,在商业决策中应将法律风险评估前置,特别是在药品准入、营销推广、价格策略等关键环节。

最后,应建立常态化的法规更新追踪机制,确保第一时间了解政策变化并作出调整。

五、争议与展望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框架日趋完善的同时,一些争议性问题仍然存在讨论空间。例如,如何在鼓励创新与保障可及性之间取得平衡?专利保护与仿制药竞争的制度设计是否足够精细?这些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公共政策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药品专利制度的核心逻辑是平衡——保护创新以激励研发,同时为仿制药竞争留出合理空间。无论是原研药企还是仿制药企,理解并善用这套制度规则,都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前提。

结合专利链接制度典型案例,分析仿制药企上市申请中的专利风险评估策略。当专利保护与药品可及性这对永恒的矛盾在新的制度框架下碰撞,法律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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