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企业应在员工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提前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可能造成对支付款项性质的争议。企业并应该在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经济补偿金额,如果没有约定的,企业可能需要按照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向其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特定地区,相应的最低经济补偿金可能另有规定(例如江苏省规定的月经济补偿额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一,深圳市则为离职前12个月工资的二分之一)。
鉴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建议企业无论决定执行竞业限制协议或豁免竞业限制义务的都应明确书面告知离职员工。员工已经离职并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企业若要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还须在告知员工后再向其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在员工离职前企业即发出通知,告知其离职后无须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的,则无须再支付额外的竞业限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