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3 10:43:04
影视IP热度高、自带流量,不少游戏开发者为快速拉新、提升收益,未经授权便直接使用影视剧角色形象、角色名称、经典台词甚至核心人物设定,看似只是“蹭热度”,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近年来,因此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持续高发,司法裁判也已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本文结合近年热议的真实司法判例,拆解游戏使用影视角色的侵权认定标准,厘清法律红线,为游戏合规运营提供参考。
一、侵权行为定性
游戏使用影视剧角色形象,并非一概构成侵权,核心区分标准在于使用对象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人格权益或商业标识。
单纯的历史人物、传统神话人物属于公有领域范畴,任何人不得独占垄断;但影视剧基于公有领域元素创作的独创性美术形象、角色设定、经典台词,以及演员通过影视剧形成的可识别肖像权益,均受《著作权法》《民法典》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且达到“实质性相似”“可识别”“混淆市场”程度,即构成侵权,常见侵权类型分为三类:一是侵犯影视剧角色美术作品著作权;二是侵犯演员肖像权;三是擅自使用知名影视IP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部分案件中三类侵权行为并存。
二、经典司法案例
(一)侵犯影视角色美术作品著作权
来源:“哪吒”、“敖丙”被侵权——新型“游戏换肤”案公开宣判
北京某影业公司与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系游戏使用电影角色形象侵权的典型判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某影业公司享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片中“哪吒”“敖丙”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上述形象通过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独特艺术造型,具有审美意义,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在电影公映下档后不久,即在其运营的《梦塔防》游戏中上线同名角色皮肤,所使用形象与“哪吒”“敖丙”美术作品在发型、五官、服饰等方面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借助电影热度宣传造势,具有明显“搭便车”故意。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该案明确,传统神话人物虽属于公有领域,但影视独创美术形象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实质性相似以核心特征比对为标准,细微修改不影响侵权认定。
(二)侵犯演员肖像权
来源:手游宣传形象“撞脸”知名电影角色 演员起诉侵犯肖像权获支持丨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
在演员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查明,杨某在某知名电影中饰演的角色剧照系其肖像载体,能够与杨某本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涉案游戏未经许可,使用与该剧照高度近似的虚拟形象,在脸型、五官、妆容、服饰等方面具有高度可识别性,以一般公众认知标准,足以认定该虚拟形象与杨某肖像具有同一性。被告虽未使用杨某姓名,亦未直接采用剧照,仅对形象进行动漫化处理,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法院认为,自然人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商业使用,游戏虚拟形象只要具备可识别性,即落入肖像权保护范围。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形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擅自使用影视IP元素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游戏推广称“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是否侵权?法院判了!
爱奇艺公司诉某游戏公司、某传媒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爱奇艺公司系热播剧《狂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该剧及“狂飙”剧名、高启强、安欣等角色名称、经典台词、场景元素经广泛传播,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与识别意义,能够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告为推广游戏,在宣传视频中使用“狂飙版本”“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等表述,擅自使用剧集名称、角色名称、场景等元素,刻意攀附剧集热度,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游戏与权利人存在合作、授权等特定联系,属于仿冒混淆行为。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万元。该案明确,擅自使用热播影视剧名称、角色、场景等核心IP元素“蹭热度”“搭便车”,引人混淆误认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侵权认定规则
(一)著作权
司法实践中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其一,接触可能性,影视剧公映播出时间早于游戏上线时间,即可推定游戏开发者具备接触涉案作品的条件;其二,实质性相似,重点比对角色五官、发型、服饰、标志性道具、整体造型等核心识别特征,而非细微差异,即便进行Q版、动漫化改编,只要核心特征一致,即构成相似。同时,影视角色独创性美术作品受保护,公有领域元素与独创表达严格区分。
(二)肖像权
核心判断标准为“可识别性”,即便未使用演员姓名、未直接照搬剧照,只要游戏虚拟形象能够让普通公众清晰对应到特定演员,即构成肖像权侵权。演员在影视剧中的经典角色造型,属于肖像权的延伸保护范畴,商业化使用必须取得演员本人授权。
(三)不正当竞争
针对知名影视IP,擅自使用角色名称、剧名、经典台词,或刻意模仿影视元素进行宣传,导致公众混淆产品来源、攀附他人商业信誉和IP热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即便未构成著作权侵权,亦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四、行业合规建议
结合上述判例与相关法律规定,给游戏企业规避侵权一些初步的合规建议:
一是坚持先授权再商用,使用影视角色形象、名称、台词须提前取得著作权方书面授权,明确使用范围与期限,涉及演员肖像的,需额外取得本人单独授权,杜绝无授权、超范围使用;
二是严格区分公有领域与独创内容,历史、神话人物可自主原创设计,严禁照搬影视剧独有的造型、服饰、人设,确保游戏角色与影视版本无实质性相似;
三是拒绝攀附IP、不做误导性宣传,不使用影视名、角色名及谐音字推广,不标注“同款”“正版授权”等字样,不照搬影视剧情与台词,避免公众混淆误认;
四是做好全流程自查,开发及上线前全面排查侵权风险,收到侵权通知立即下架删除相关内容、及时止损;
五是明确合作责任,与外包、推广方合作时,在协议中约定侵权责任归属,严格审核第三方素材,避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影视IP具备较高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号召力,游戏行业借助影视IP引流需坚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益。司法实践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认定日趋严格,侵权方不仅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品牌声誉受损、产品下架停运等商业风险。对于行业主体而言,唯有强化合规意识,坚持原创与合法授权并行,才能实现长期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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