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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学”付费服务纠纷的裁判规则与实务启示

作者: 刘曦璟 / 发布时间: 2026-10-14

近年来,与“算命”、“做法事”和“风水改运”相关的付费服务纠纷明显增多。美容机构搭售“开智慧”项目,网络平台出现“情感挽回大师”,迁坟看风水的收费可达数十万元。此类纠纷进入诉讼和刑事程序的数量,也在同步上升。

对这类纠纷,存在两种常见的认识偏差:一是认为双方自愿交易,支付的费用无法要回;二是认为凡是收费的“玄学”服务都构成诈骗。从裁判实践看,两种理解都不准确。目前的裁判规则已经比较稳定:民事层面,以“玄学”操作为核心内容的服务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所收费用原则上应当返还;刑事层面,只有同时满足虚构事实、错误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等要件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罪,单纯的信仰消费、国学服务收费不构成犯罪。本文依据近年判例略作梳理。

一、民事部分:“玄学”服务合同无效,费用原则上返还

民事裁判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的两个条文: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无效后,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以算命、做法事、改运、消灾为交易内容的有偿服务,各地法院一致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规则本身争议不大,个案差异主要体现在返还范围、利息处理和费用折抵上。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25)黑038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是公开的同类判决中返还金额较大的一起。王某一年间向对方支付44万余元,用于“和合”“斩桃花”“文昌法事”等项目。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报价内容,认定双方形成有偿“玄学”服务关系,合同无效,判令全额返还。该案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王某此前曾以被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不予立案,其后的民事诉讼获得支持,说明刑事不立案不影响通过民事途径追回款项;其二,法院以王某明知服务性质仍多次主动参与、自身存在过错为由,驳回了利息请求。支持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是同类案件较为普遍的处理方式。

对于“风水属于传统文化”的抗辩,法院态度明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终9791号民事判决中,上诉人以家传风水文化、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有效,二审法院认为,看风水缺乏科学界定,以此收费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77100元应予返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美容店“算命”“开智慧”案思路相同,判令返还“玄学”服务费用58888元,同时对常规美容套餐部分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剩余未消费款项,“玄学”项目与正常消费部分分开处理。

绍兴柯桥一起案件对费用性质的区分更为细致,该案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典型案例。案涉9万元中,3万元“风水费”因以“防范车祸和意外之灾”等虚构灾祸为卖点,被全额判退;6万元“拜师费”因教学中确实包含《易经》解读等内容、学员已实际学习,法院酌定1.2万元为合法培训费用,判令返还其余4.8万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案表明,法院不会一概否定国学服务的对价,区分标准是交易的核心内容是文化知识传授,还是化解虚构灾劫。

返还数额还受履行情况和举证情况影响。义乌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2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中,收款方承诺“复合概率85%”并事先声明“钱出了不能退”,法院仍判令9347元全额退还,说明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概不退款”的约定不发生效力。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5)鲁0305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则在扣减对方已回转的款项、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后,判令退还16395.40元。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拜师修仙”案判令全额返还11万余元,同时认定仅受托代收款项、未实际获益的案外人不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大连市一起迁坟改运纠纷中,当事人支付284800元,经法院调解收回15万元。广西贺州平桂法院、吉林敦化林区法院审理的两起“做法事挽回感情”案件,均判令收款方退还服务费。

综合上述判决,民事部分可以归纳为五点:第一,以“玄学”操作为交易核心的合同,无论以国学、民俗还是培训研学名义包装,均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无效;第二,所收款项原则上全额返还,双方均有过错的,利息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已实际履行的部分可能酌情折抵;第三,“玄学”服务与正常消费混同收取的,法院作实质审查后分别处理;第四,返还义务由实际提供服务并获益的主体承担;第五,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是认定的关键证据。

二、刑事部分: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与出罪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收费金额高、服务没有效果、付款人事后反悔,单独任何一项都不足以认定犯罪。

出罪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昭觉寺释智觉法师涉嫌诈骗案。信众为家人疾患自愿邀约火供祈福并支付四万余元,事后以未达到预期为由报案,当事人被羁押548天,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以指控证据不足撤回起诉。该案的处理说明:付款人事后反悔或者主观体验落差,不能反向推定其付款时陷入错误认识;基于自主信仰需求自愿支付的合理对价,不满足诈骗罪的因果关系要件。实践中,相当比例的此类报案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阶段即告终结,前述虎林民事案即是当事人拿到不予立案通知后转向民事诉讼的例子。

入罪案件的行为模式相对固定,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虚构灾祸。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中,王琛在其经营的养生馆内编造“八字漏财”“八字里的房子进老鼠需重建”“身体有不干净东西”等事由,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49万余元,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并挥霍,被判处八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类是伪造身份和道具高价出售。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9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中,林某某通过网络直播自称“佛道双修高人”,将从网购平台以数十元购入的水晶球、转运珠包装成改运法器高价出售,骗取17万余元,其辩护人提出的“属于商业欺诈、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未被采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第三类是犯罪成本不从诈骗数额中扣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中,杨某编造“被下蛊”“后妈克父”等事由骗取104万余元,其为取得被害人信任购买法器、做法事的支出被认定为犯罪成本,不予扣除。该裁定同时指出,宗教民俗活动中群众自愿给予的适度费用可以被包容,但编造灾祸、索取巨额款项已超出这一范围。

量刑差异主要取决于从宽情节。台安县人民法院(2024)辽03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中,李某某以算命、供奉狐仙等手段骗取12万余元,因自首、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台州路桥朱某以塔罗占卜引流,伪造客户反馈截图,以“改磁场”“复合仪式”为名骗取11万余元,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数额相近的情况下,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往往决定实刑与缓刑的区别。

类案参考价值较高的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魏某亮强奸、强制猥亵、诈骗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终354号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5-02-1-182-004)。其裁判要旨为: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对“去煞消灾”说法的信从,编造“有痣带煞”“儿子会出事”等谎言制造恐惧,使被害人借款支付远超合理对价的款项,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应以诈骗罪论处;利用此类谎言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另以强奸罪论处,数罪并罚。该要旨说明,付款表面上“自愿”,如果是行为人虚构灾祸制造恐惧所导致,仍符合诈骗罪的因果关系。此外,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养老诈骗典型案例中,黄某某虚构大师身份、以做法事治病为名诈骗老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综合上述案件,入罪与出罪的区分仍应回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行为方面,中性、或然性的命理讨论属于文化解读,司法机关不作虚假事实评价;确定性、针对个人、与“付费即可化解”直接绑定的虚构灾祸预言,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因果关系方面,付款出于自主信仰选择或者文化求知需求的,因果关系不成立;因恐惧心理驱动而付款的,即使表面自愿,因果关系仍然成立。主观目的方面,资金去向、履约情况、经营模式、价格有无真实对价支撑,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因素。数额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性。

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区分

将民事和刑事判例对照,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四层。第一层是合法的国学和民俗服务,包括典籍解读、哲学讨论、正统宗教仪轨、美学咨询等,内容中立、收费合理、无功效承诺,受法律保护,柯桥案保留的1.2万元培训费即属此类。第二层是民事无效:服务核心内容是改运消灾等“玄学”事项,但经营者没有虚构灾祸、恐吓胁迫,责任限于返还费用。第三层是行政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利用此类手段骗取少量财物的行为规定了拘留、罚款。第四层是刑事犯罪:虚构灾祸、制造恐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区分对各方都有实际意义。对付款人而言,公安机关不立案不等于维权终结,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可行的救济途径。对从业者而言,民事败诉退款也不等于风险解除,民事判决查明的转账记录、聊天内容,可能成为刑事程序的证据。对司法机关而言,合同无效不等于诈骗成立。

四、从业者合规提示

第一,服务内容不得包含虚构灾祸。“必有血光之灾”“不化解必遭报应”等确定性、与付费化解直接绑定的表述,是民事无效和刑事入罪共同的触发因素。第二,收费应当与真实服务价值匹配。文玩饰品以“开光辟邪”“挡灾转运”作为溢价理由的,进货价格与售价的对比可能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第三,主体身份必须真实。伪造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虚构头衔、伪造客户反馈,在裁判文书中均被记载为认定欺骗行为的关键情节。第四,交易过程应当留痕。书面协议、明码标价、可证明的服务内容,是民事诉讼中区分国学服务与“玄学”交易的依据。将“玄学”项目搭售进美容、养生等正常经营业务的,该部分会被认定无效并退款,还会影响主业的合规评价。

五、消费者维权提示

第一,先固定证据。聊天记录中对方承诺功效、虚构灾祸、报出价目的内容,以及转账凭证,是此类案件的主要证据,已公开判决的胜诉案件均依赖完整的聊天和转账记录。第二,选择适当的途径。金额较小的可以优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款项;对方存在虚构灾祸、恐吓胁迫、伪造身份、收款后失联等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追赃与民事索赔可以同时进行,公安不予立案不影响另行起诉。第三,对结果保持合理预期。利息请求一般难以获得支持,已履行部分可能酌情折抵。更重要的是事前防范:为文化知识付费没有问题,为虚构的恐惧付费,风险从一开始就已存在。

从现有判例看,司法机关对此类纠纷的态度是明确的:合法的国学服务收费受法律保护;以“玄学”为业、以恐惧牟利的,民事上应当返还费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上,公序良俗是不能交易的底线;刑事上,构成要件是不能逾越的入罪门槛。无论从业者还是消费者,了解这两条边界,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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